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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取现,你真“刑”!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4-30 11:34:41


捡到他人信用卡且发现密码怎么办?相信大家一般都会选择物归原主或者交给警察,可偏有人不愿放过此等“馅饼”而选择取现,还觉得卡片既非抢又非盗,被发现也只是道德问题,殊不知此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023年10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乘坐被告人王某某的出租车,下车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装有银行卡、笔记本等物品的背包遗落在出租车上,王某某发现此包后翻看,看到包内笔记本中记载疑似密码的6位数字,遂将此包收起。10月11日22时许,王某某用包内的银行卡及笔记本记载的密码,在ATM机上取款1万元。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还张某某一万元。

检察机关以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王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5日刑满释放后,再犯本次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自首、退赃退赔等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量刑建议得到支持,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借记卡、信用卡等密码,切勿随意记载并同卡片一同放置管理,也尽量不要设置生日等简单密码,以防卡片丢失后遭受财产损失。更不要像王某某那样,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因一己私欲而以身试法,最终不仅要退赃退赔,还要受到法律惩罚,正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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