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8-14 16:31:44
案情回顾: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何某担任司机,驾驶刘某实际所有的中型客车,擅自从事赤峰至北京线路长途客运活动,通过微信收款码收取乘客乘车费用,非法经营数额五万余元,获利两万余元。案发后,刘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经本院组织公开听证,充分考虑听证员、公安机关等各方意见,鉴于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身患重疾,无再犯可能性,本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建议。
检察官提醒:“黑车”听起来没有什么社会危害,但是从事客运活动关系到公共安全,关系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期非法从事长途客运活动,扰乱道路运输市场和行业秩序,存在脱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的安全隐患,存在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客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的人身财产损失风险,不进站不安检,驾驶员资质待审核,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