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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检说法】“黑车”从事客运 可能涉嫌犯罪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8-14 16:31:44


判了!全市首例非法经营“黑车”案被判有期徒刑。近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的刘某被红山区人民法院以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回顾: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何某担任司机,驾驶刘某实际所有的中型客车,擅自从事赤峰至北京线路长途客运活动,通过微信收款码收取乘客乘车费用,非法经营数额五万余元,获利两万余元。案发后,刘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经本院组织公开听证,充分考虑听证员、公安机关等各方意见,鉴于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身患重疾,无再犯可能性,本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建议。

检察官提醒:“黑车”听起来没有什么社会危害,但是从事客运活动关系到公共安全,关系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期非法从事长途客运活动,扰乱道路运输市场和行业秩序,存在脱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的安全隐患,存在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客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的人身财产损失风险,不进站不安检,驾驶员资质待审核,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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