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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可“刑”不可行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5-06-19 16:56:13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为资质考核和人才选拔的重要方式,公平竞争是其必然的要求,为了打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该行为提供作弊器材、试题或者答案等帮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三种罪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此衡量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作弊的,不再是道德的标准而是法律的红线。

案例一

此图为AI辅助生成

红山区田某某报名并参加了2024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试期间,田某某利用手机将考试的试题发到包括田某某、于某某等七人在内的“工作室”微信群里,由于某某等四人搜索答案后利用微信聊天工具发送给田某某。

本案中,田某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试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提供试题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二

此图为AI辅助生成

凡某某等四人因文化水平低,C1驾驶证科目一考试无法通过,想要通过找人替考的方式办理C1驾驶证。凡某某等四人经人介绍找到董某某,提出找人替考。董某某找人伪造了凡某某等四人的身份证,并联系驾校给四人报名后,预约了C1驾驶证科目一考试,随后指使敖某某代替四人考试。

2023年5月18日,敖某某在赤峰市某车管所代替凡某某参加并通过了C1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同年5月19日,敖某某在赤峰市某车管所代替冷某某参加并通过了C1驾驶证考试;同年6月7日,敖某某在辽宁鞍山市某车管所代替吉某某参加并通过了C1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同年8月4日,敖某某到赤峰市某车管所代替立某某参加C1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在进考场时被当场查获。

为代替考试,董某某共计收取20800元,转给敖某某好处费1500元。2023年底,董某某将上述钱款退还相关涉案人员。

本案中,董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刑罚。

本案中,敖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凡某某、吉某某、冷某某、立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阿某某居间帮助介绍代替考试,上述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以代替考试罪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1.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作弊危害大,于个人而言可能是牢狱之灾;于社会而言则是巨大的安全隐患,不具备驾驶能力的人获得驾驶资质给交通安全带来的危害不言而喻,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后果不堪设想。

2.国家规定的考试是公平竞争的平台,也是个人进步的重要台阶,每一个人都应全力维护这份公平。

3.诚信为人,踏实做事。无论是生活中还是工作中,个人进步的根本是能力的提升而不是弄虚作假,任何的成功都需要汗水的浇筑,不可以跨过法律红线的方式去获取所谓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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