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促联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
来源: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2-03-18 08:56:08
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与成年人相比较弱,易对酒类或其他新鲜事物产生好奇心,未成年人饮酒后更容易上瘾,酒精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使未成年人远离酒类危害,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近期开展了专项行动,对辖区内一大型综合性连锁商超的酒类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该大型连锁商超在红山区内的四家经营门店均没有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标识,部分酒类经营者对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相关规定表示不知晓,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经过研究和讨论,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有效履行法定职责,以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并迅速采取行动,出动执法人员1106人次,检查酒类食品经营者2147户次,下达处罚决定4份,张贴警示标语1009份,有效地保护了辖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于整改完毕后进行了书面回复。红山区人民检察院随即组织干警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经查,行政机关已对相关经营者进行了普法宣传并督促其在显著位置张贴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识。
下一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检察职能,持续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